《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》 | |
发布时间:2017-05-11 16:10:38 |作者: | 浏览次数: | |
一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(一)候机(车、船)厅(室)、售票厅,公共交通工具内; (二)医疗机构的挂号区、候诊室、诊疗室和病房; (三)商店(场)、书店、邮政、电信、金融、证劵、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; (四)博物馆、展览馆、档案馆、图书馆; (五)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室、实验室、寝室、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; (六)影剧院、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; (七)机关、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、会议厅(室); (八)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,有条件的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区(室),但应当有防止污染的隔离设施、通风装置和明显标志。 二、禁止利用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信息网路、报纸、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。 三、禁止向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“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、不向中小学生和未 成年人出售香烟”等警示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 四、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(一)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; (二)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,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; (三)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应当设置醒目的“禁止吸烟”标志,不得设置烟灰缸等吸烟器具; (四)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的吸烟者,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。 五、公民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享有下列权利 (一)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; (二)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的职责; (三)向卫生行政部门、爱卫会办公室投诉、检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。 六、梅州市民行为规范“十不” 1、不随地吐痰; 2、不随地便溺; 3、不乱仍乱倒; 4、不乱贴乱画; 5、不乱堆乱挂; 6、不乱搭乱建; 7、不乱摆乱放; 8、不乱穿马路,闯红灯; 9、不损坏市政设施; 10、不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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